(2016)鄂011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汪正华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汪正华,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总经理。原告汪正华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此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汪正华支付拖欠工资11300.91元。权利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立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其他动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资产处置尚需时日,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可供变现的财产正在处置之中,尚需时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