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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曹铁生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198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铁生,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村3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铁生罚金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8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