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桂林中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雪峰等与运城市信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赵华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雪峰,运城市信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赵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法定代表人姚雪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雪峰。被执行人运城市信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赵华森,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华森。申请执行人桂林中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雪峰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信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赵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运城市信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赵华森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桂林中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雪峰支付团款174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如下:以所欠团款174129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520元。申请执行人桂林中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雪峰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信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赵华森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