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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宁玉林与李智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玉林,李智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464号原告:宁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森,德州德城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智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保国,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玉林与被告李智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