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宁玉林与李智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玉林,李智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464号原告:宁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森,德州德城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智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保国,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玉林与被告李智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