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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杨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杨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4479号原告: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7楼红星办公区-G8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093676386。法定代表人:黄秀曼,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联威,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温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