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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与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顺昌县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21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雯跃,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洋口镇将军村委会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3614-X。法定代表人王邦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顺国土资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顺国土资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被申请执行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07.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洋口镇将军村(土名:羊坑尾)处2307.0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彩钢瓦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附图、现场证据照片、询问笔录、土地地类认定书、土地规划认定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占用基本农田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听证,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顺国土资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彩钢瓦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顺国土资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顺国土资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07.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行为由顺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学旺审判员  欧 阳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丹附注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