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9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与李保东、张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李保东,张德海,李文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719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以下简称鸦鸿桥信用社),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国际商贸城B09栋。代表人:武艳军,系该社主任。被告:李保东,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张德海,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文栋,男,1956年10月10日生,满族,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鸦鸿桥信用社与被告李保东、张德海、李文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鸦鸿桥信用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保东、张德海、李文栋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