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7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徐远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生,徐远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729号原告:刘永生。被告:徐远野。原告刘永生与被告徐远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