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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徐远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生,徐远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729号原告:刘永生。被告:徐远野。原告刘永生与被告徐远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