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兴前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前,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548号原告刘兴前,男,生于1971年6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志丽,女,生于1970年4月21日,住汉台区铺镇回龙村7组23号(系原告刘兴前之妻)。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前进路115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前诉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前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10元(已减半),收取1000元,其余免交,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自愿承担。(附本页内无正文)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