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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兴前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前,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548号原告刘兴前,男,生于1971年6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志丽,女,生于1970年4月21日,住汉台区铺镇回龙村7组23号(系原告刘兴前之妻)。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前进路115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前诉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前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10元(已减半),收取1000元,其余免交,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自愿承担。(附本页内无正文)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