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曹森林、刘金刚与徐凤花、苗志刚、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10号关于申请人曹森林、刘金刚与被申请人徐凤花、苗志刚、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森林、刘金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凤花所有的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发廊街房产证号为005XX**,面积96平方米的房屋及房产证号为010XX**,面积427.8平方米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对被申请人徐凤花所有的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发廊街房产证号为005XX**,面积96平方米的房屋及房产证号为010XX**,面积427.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043-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