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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邵安楼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楼,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4218号原告:邵安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军。原告邵安楼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邵安楼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安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安楼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邵安楼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