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邵安楼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楼,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4218号原告:邵安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军。原告邵安楼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邵安楼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安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安楼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邵安楼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