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干信方与齐从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信方,齐从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2014号原告:干信方,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齐从和,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干信方与齐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干信方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齐从和交通肇事保险理赔款50000元予以查封。担保人娄欣茹以其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干信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齐从和在含山县人民法院所有的交通肇事保险理赔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娄欣茹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干信方负担。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