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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永宽与王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宽,王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1216号原告:王永宽,男。被告:王德荣,男。原告王永宽诉被告王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宽、被告王德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宽诉称:2014年麦收期间,被告找到原告称要做生意急需用钱,要原告借给他2万元,因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原告亲手将2万元交到被告手中。后来,原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称没有钱,并在2015年8月18日在证人晁某的见证下给原告书写了借条一份。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被告都已各种理由拒绝,并百般推脱。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德荣辩称:我欠原告20000元属实,同意归还下欠原告欠款20000元,但要求三年之内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4年麦收期间,被告因其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庭审中,原告提供有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认可该“借条”以及下欠原告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宽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德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王占恒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灿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