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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行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庄静与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静,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行终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静,女,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行政中心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征宇,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3号财富商务广场1701-1712号。法定代表人卢亚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庄静因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城建备案管理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建设的恒大翡翠华庭4幢-7幢工程,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许可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预验收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住宅使用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意见,认为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收讫,文件齐全,同意备案。同时,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建设的恒大翡翠华庭4幢-7幢工程,还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其他交付使用备案的材料,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30日对恒大翡翠华庭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同日,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常州市武进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2015年第29号),并于当日在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告。庄静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30日为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翡翠华庭4#-6#房屋办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另查明,李旺生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州市武进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2015年第29号),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武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旺生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庄静要求撤销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恒大翡翠华庭4#-6#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的前置条件。在李旺生诉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备案管理一案中,法院已对恒大翡翠华庭4#-6#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了审查,并在行政判决书中载明,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无不妥等。该判决已生效,因此,庄静本次诉讼所针对的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恒大翡翠华庭4#-6#房屋作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羁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庄静的起诉。上诉人庄静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15)武行初字第53号李旺生诉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备案一案审查的是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并未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因此,上诉人具备独立的起诉资格,与李旺生的起诉没有重复关系,其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受53号生效文书的羁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庄静起诉要求撤销的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常州瀚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恒大翡翠华庭4#-6#房屋作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行为,而该行政行为在相关诉讼中已经作为证明其他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被人民法院采信,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一审法院以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庄静的起诉是正确的。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庄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淑琴审判员  孙海萍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