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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甘肃富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继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继贤,宋香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5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家庄90号。组织机构代码:73963923-2。法定代表人柴富祥,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继贤,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个体户。第三人宋香爱,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依据已经生效的漳县人民法院(2015)漳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继贤交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付继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追加的被执行人宋香爱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贾正海审判员 温云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