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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勇与深圳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745号原告:胡勇,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珂,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松雅湖中学行政楼五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罗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勇诉被告深圳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胡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共计425元,由原告胡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