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茂福申请执行张国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福,张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刘茂福,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张国顺,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户籍地:云南省大姚县。本院在执行刘茂福诉张国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刘茂福申请执行的赔偿款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