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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孔婷婷、王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孔婷婷,王科,青岛永德盛铝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6号-1。组织机构代码:59900643-2。负责人张孝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孔婷婷,女,1985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王科,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永德盛铝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村。组织机构代码74037939-4。法定代表人王永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德,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德盛铝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德、孔婷婷、王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