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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查封被执行人陈福勇名下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灶,陈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炳灶,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福勇,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第20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漳国用2003字第0230号,用地面积1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福勇名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福勇名下位于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第20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漳国用2003字第0230号,用地面积1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的所用权。二、被执行人陈福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