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贾万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贾万成,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76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鑫通中央大厦A座。负责人邢绍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焜,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橡胶厂西3号楼3单元2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水岸小区5号楼2单元403。被告贾万成,公民身份号码×××,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高振平,职务董事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贾万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551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