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6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陈祖燎与林圭快、黄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燎,林圭快,黄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6217号原告:陈祖燎,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卢成素、王鑫,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圭快,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黄兆国,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燎与被告林圭快、黄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祖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祖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祖燎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