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民终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葛某与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葛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女,199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林,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及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田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学林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