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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东良与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良,葛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144号原告:张东良。被告:葛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良诉被告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