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XX芝与丁贵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芝,丁贵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268号原告:XX芝,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丁贵永,男,成年人,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芝与被告丁贵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1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