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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高华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高华,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高华与被执行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仅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高华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亦是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号为(2016)豫0106执845号。(2016)豫0106执845号案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张高华支付居间报酬xxx元及利息xxx元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xxx元,执行费xxx元。鉴于上述案情,为便于执行,故将(2016)豫0106执845号案件并入(2016)豫0106执767号案件中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案号为(2016)豫0106执845号案件并入(2016)豫0106执767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