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蕊、贾雨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蕊,贾雨虹,张宗玲,何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597号申请人:张蕊,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申请人:贾雨虹,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张宗玲,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申请人:何永海,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张蕊与贾雨虹、张宗玲、何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蕊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纺织路西段的房产(房权证号:13××6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对三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三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6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