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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1)王笑明与汪慧红、钱冬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笑明,汪慧红,钱冬梅,汪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王笑明。被执行人汪慧红。被执行人钱冬梅。被执行人汪采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采平名下的公积金账户185488元至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附:开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工行淳安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2016年10月14日书记员吕海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