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海英与任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英,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244号之一申请人高海英,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任勇,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申请人高海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万元。担保人康华用其名下的汽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康华的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