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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与谈学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谈学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民初1715号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5层02室。法定代表人:武田正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晓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学锋。委托代理人:王双喜。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克公司)诉被告谈学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地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晓红,谈学锋委托代理人王双喜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双方调解期限。现已审理终结。美地克公司诉称,谈学锋与美地克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到期,期满前美地克公司询问谈学锋是否续签时,谈学锋明确告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因此美地克公司不应支付谈学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谈学锋工作期间,美地克公司已经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谈学锋已按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了医疗待遇,美地克公司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现美地克公司对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23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故诉请判令:1、美地克公司不向谈学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972元;2、美地克公司不向谈学锋支付医疗补助费173871.6元。谈学锋辩称,仲裁裁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美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谈学锋入职到美地克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11月30日。美地克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向谈学锋转账支付上月工资,并同时以柜台存现的方式向谈学锋支付工资。2015年9月1日,谈学锋因病需治疗向美地克公司请病假后离开公司,美地克公司亦停止向谈学锋发放工资。后谈学锋被诊断患有浆细胞肿瘤和多发性骨髓瘤。2015年12月9日,美地克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田正胜询问谈学锋病情并告知谈学锋因劳动合同即将于11月30日到期,如果其能够回到公司工作需更新劳动合同,谈学锋回复工作很难,合同不更新就可以了,武田正胜回复谈学锋劳动合同的事情其已经了解,但还是等着谈学锋回来。2015年12月14日,武田正胜询问谈学锋电脑密码并告知谈学锋其回来工作的时候会准备新电脑给其使用。后武田正胜多次询问谈学锋病情。2016年1月6日,谈学锋告知武田正胜表示有机会的话还是想去公司的,武田正胜表示同意。2016年1月,美地克公司停止为谈学锋缴纳社会保险。后谈学锋因病情未好转未回到美地克公司处工作。2016年4月7日,谈学锋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美地克公司支付谈学锋:1、病假工资2976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957.2元;3、医疗补助金173871.6元;4、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导致的失业金损失5425元。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6)第2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美地克公司支付谈学锋:1、病假工资744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972元;3、医疗补助费173871.6元,驳回了谈学锋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谈学锋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194.31元。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短信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6)第234号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谈学锋与美地克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谈学锋与美地克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到期,谈学锋在期满前即离开美地克公司处不再上班,双方在期满后就谈学锋是否回来上班进行了磋商,谈学锋与美地克公司均有有意续签劳动合同,谈学锋因系身体原因客观上无法再提供劳动,而非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5年11月30日因期满而终止,美地克公司应当向谈学锋支付经济补偿金28388.62元(14194.31元/月×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根据谈学锋病情和上述法律规定,美地克公司应当向谈学锋支付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170331.72元(14194.31元/月×12个月)。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6)第2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美地克公司支付谈学锋病假工资7440元,双方对此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谈学锋支付经济补偿金28388.62元;二、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谈学锋支付医疗补助费170331.72元;三、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谈学锋支付病假工资7440元;四、驳回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美地克数码设计(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