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树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704行初45号起诉人曹树元,男,194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2016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曹树元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在鄂州市凤凰街办××组拥有合法房屋,因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进行项目建设,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2日被违法强拆。2016年8月31日,起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被起诉人作出的鄂州发改投资[2015]97号《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福瑞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瑞国际财富广场(南塔小游园城中村改造)项目核准的通知》。起诉人认为,该通知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以撤销。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曹树元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湖北福瑞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被诉项目核准行为系被起诉人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依据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作出,起诉人与该项目核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曹树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审判员 罗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