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与黄雄武、陈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黄雄武,陈洪伟,陈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新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简文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大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雄武,男。被执行人陈洪伟,男。被执行人陈树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雄武、陈树国、陈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雄武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寺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雄武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寺信用社开设的账户(账号:80×××79)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