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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与林国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0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林国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00号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俞采明。被申请人:林国先,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林国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字【2016】126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诉称,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错误。林国先在职期间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屡次顶撞管理人员及老板;依据厂规���林国先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旷工达三天做自动离职处理。二、仲裁裁决中林国先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据厂规3月的工资要4月底才发放,我厂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据我厂厂规,迟到半小时扣半天工资,超过半小时扣一天工资,旷工连续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林国先在4月21日开始未请假、未上班,故对林国先作自动离职处理;本案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对我厂提交的关于林国先的旷工证据及提供的有关视频未予理睬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我厂不公平。被申请人林国先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主张仲裁委员会事实认定不清、仲裁裁决错误,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所涉及的均是实体方面的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不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要求撤销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字【2016】126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