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马玲与王凤楼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王凤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571号原告:马玲,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华延委一组。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楼,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延吉市建工街延青委三十四组,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怡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玲诉被告王凤楼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缓交),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马玲承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