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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晓龙盗窃、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5052号罪犯邓晓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洪刑初字第7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武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4年6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邓晓龙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晓龙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六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邓晓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邓晓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新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霄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