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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雷建中、胡智慧与周志辉、周志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中,胡智慧,周志辉,周志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928号原告:雷建中,男。原告:胡智慧,女。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辉,男。被告:周志光,男。原告雷建中、胡智慧诉被告周志辉、周志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已进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中、胡智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计1028元,由原告雷建中、胡智慧负担。审 判 长  谭歆玲人民陪审员  李胜会人民陪审员  翁湘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