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玉和与聊城市华通货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和,聊城市华通货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948号原告:李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华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宋庄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和与被告聊城市华通货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闫素贞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