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潘振菊与被执行人张洪晓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菊,张洪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潘振菊,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洪晓,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潘振菊与被执行人张洪晓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振菊以(2015)莱州沙民初第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洪晓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洪晓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洪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晓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晓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晓的银行存款8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