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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章家珍与郑宏亮、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家珍,郑宏亮,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章家珍,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被执行人:郑宏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被执行人:俞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本院在执行章家珍与郑宏亮、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宏亮、俞玲银行存款108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