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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中07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白某甲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中07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甲。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抓获,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振芳,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6)晋07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骑车闲逛至榆次区迎宾小区对面马路上,与被害人蔡某偶遇并闲聊,随后两人一起去了榆次区铁建小区5号楼2单元1101室的出租屋内进行了性交易,白某甲支付蔡某嫖资100元。当天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再次来到迎宾小区对面马路上又遇到蔡某,白某甲谎称要再次进行性交易。随后两人一起又去了铁建小区5号楼2单元1101室的出租屋,进入房间后白某甲要求蔡某返还之前支付的嫖资,在遭到蔡某的拒绝后白某甲用手和拳头对蔡某脸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并抢走苹果4手机一部(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走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三张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查明的被告人白某甲的身份情况。2、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的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三张、苹果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蔡某。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受害人照片、被告人白某甲指认所抢手机照片、驾驶的电动车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4、被害人诊断证明书。被害人蔡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5、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辨认出白某甲是抢其现金、手机等物品的男子。6、城区公安分局抓获经过。2015年12月2日19时,民警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新付村平房内将被告人白某甲抓获。7、晋中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被抢的苹果4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200元。8、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询存款通知书、刘某存款历史交易明细、账户查询。证实2015年10月1日刘某账户现金结清10004.83元,取现1700元。9、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日下午16时左右,蔡某来到该家里,该看到她鼻青脸肿,嘴角有血,说被一个嫖客抢了。该第一反应问蔡某钱呢,她说被抢了。当天下午2点30分左右,该给了蔡某18000元现金,让她帮忙存到银行网上投资理财,她说给她的18000元现金还有她的苹果4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都被抢了,那个男的还动手打了她很长时间。10、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该把该儿子白某甲给该的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三张交给公安局,白某甲没有给过该钱夹子和现金。11、被害人蔡某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5年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该在迎宾小区对面的马路上,和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约好100元的嫖资,然后相跟着去了该租住的铁建小区五号楼2单元1101室,到了房间男子给了100元,然后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男子推电动车走了,该去了刘某家中。男子给的现金是5个10元,10张5元人民币。下午14时30分刘某给了该一沓现金让该去迎宾街中国银行存钱,该走到迎宾小区对面马路时,碰到了上午和该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然后相跟着一起又去了该租住的铁建小区房间内,进了房间之后男子就用拳头朝该头部打了两拳,男子让该把上午的100元嫖资给他,该说没有钱,男子就用拳头打该脑袋,该就倒在地下了。男子就翻动该放在地下的包,从包里拿出现金、手机、钱包放在他的兜里,之后男子用拳头打该脑袋、脸部、胸部,又用脚踹该大腿,一直打到大概16时,他抢走钥匙要开门走,准备坐电梯下去时,该追出去,要他把包还回来,他就掐住该脖子,等该再追下去的时候男子已经走了,该在小区门口垃圾桶附近发现了该的挎包。刘某给了该一沓现金,但该不知道具体数额,该被抢后刘某说有18000元,刘某用该名字和银行卡在网上做投资理财。12、被告人白某甲供述。2015年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该到迎宾小区对面找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小姐,说好50元进行一次性交易。后来该跟着女子去了铁建小区出租屋,进房后该给了女子50元,交易完后又给了50元。一共给了那名小姐100元嫖资,10张5元,5张10元的。该回到家中越想越气,觉得小姐要的价格太贵,当日下午15时左右,该又去了迎宾小区对面的马路上找到那名小姐,以再次与她进行性交易为由,到了铁建小区的出租屋,进了房间后就向她索要上午支付的100元嫖资,小姐不给,该就朝她脸上打了几下,朝她胸口、腿上、腰上踹了几脚,后来翻她的包,包里有一个黑色长钱夹,钱夹里有三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部黑色手机。该拿着包往外走,发现房门锁着,女子不给房门钥匙,该就又打了她,该准备按电梯走时,女子从房间出来,拉着不让该走,该就又打了她。该骑车到了铁建小区门口时,把抢来的包里值钱的拿走了,把包扔在了门口垃圾桶里,长钱夹和三个银行卡、两张身份证扔到该家里。原审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白某甲不服,上诉认为:其智力水平低于常人,一审没有对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请求二审予以鉴定并依法改判。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于原审被告人白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白某甲智力低下,请求对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并依法改判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原审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及本院对白某甲的提审情况,白某甲在犯罪后能够客观、真实地供述案发时的情况,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精神活动并无异常,且白某甲及其家属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家庭具有××史等证据,故白某甲不符合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条件。另原审根据白某甲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定罪量刑,所作认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被告人白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媛审判员 皇甫权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