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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爱平廖某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平廖某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暂住湖南省安仁县,2016年5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4时03分许,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沿乐广某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K30+243M处时,穿越胡洋角某隧道(三车道)过程中将车辆由中间车道变更至右侧车道,在右侧车道上碰撞前方由蒋某低速驾驶的湘F×××××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重型平板半挂车右后尾部。事故中造成2车不同程度损坏,乘坐粤S×××××小型普通客车的何某5何某清当场死亡、黄某黄某华受轻伤一级、何某1何某华受轻伤二级、何某2何某娇受伤。2016年5月5日,何某5何某清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基本情况、谅解书,证人蒋某、何某1何某华、黄某黄某华、何某2何某娇、曹某、何某3何某波、何某4何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的供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粤南韶(2016)痕鉴字第6140号、6141号、6142号、6143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270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司)鉴(尸)字(2016)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司)鉴(损)字(2016)64号、1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韶公交高三认字(2016)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且取得被害人何某5何某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爱平廖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海威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