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林东王庆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林东,王庆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4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72号。法定代表人:孙铁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东,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玉,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林东、王庆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飞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亚飞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亚飞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林东、王庆玉立即返还亚飞龙公司承包车辆、准驾证、监督卡、行车执照等相关证照及车辆设施(计价器和车辆GPS等设备),并支付违约金23000元,诉讼费由张林东、王庆玉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亚飞龙公司与张林东签订的《出租汽车单车定额承包合同》,内容系对出租车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的约定,亚飞龙公司诉讼请求主要是围绕出租车经营权所指向的载体提出,故该案应属出租车经营权纠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亚飞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亚飞龙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亚飞龙公司。本院认为,亚飞龙公司与出租汽车承包人订立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系以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系从国家取得,应由政府��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亚飞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芳芳审判员 唐新元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