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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师庆诉敖特根巴雅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庆,敖特根巴雅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093号原告师庆,又名亮亮,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又名巴雅尔,男,蒙古族,包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庆诉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现本院决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庆负担。审判员  马图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牧其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