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师庆诉敖特根巴雅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庆,敖特根巴雅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093号原告师庆,又名亮亮,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又名巴雅尔,男,蒙古族,包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庆诉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现本院决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庆负担。审判员 马图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牧其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