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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