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康丕义与丁克相、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第三农业合作社占有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丕义,丁克相,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第三农业合作社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丕义,男,生于1956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维,男,生于1986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康丕义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克相,男,生于1949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冉隆超,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前,系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春雨,系该社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第三农业合作社。负责人:孙宗林,系该社社长。上诉人康丕义因与被上诉人丁克相、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第三农业合作社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丕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维、被上诉人丁克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强、被上诉人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前,被上诉人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第三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孙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