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琼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陈琼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华,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江,该医院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琼,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再审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陈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代理审判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孙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