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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张雨梅。委托代理人:范元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号第*层。负责人:戴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号*号楼自编***房。法定代表人:郑辛亥。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以2015年12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3803号的民事裁定书,对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现因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2016年10月8日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继续查封、冻结被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轩丰贸易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叶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倍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