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535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