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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535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