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与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18号原告: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负责人:徐弟兵。被告: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李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诉被告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大才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