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才安与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安,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271号原告:才安,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玉祥,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明,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才安与被告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才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才安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才安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景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