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359号
原告:于占海,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海,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景祥,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占海诉被告天津鑫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占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